說明:
依據菸害防制法
第12條第1項規定:「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吸菸。」
第15條第1項規定:「各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為全面禁止抽菸。」
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違反第12第1項規定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。」
第31條規定:「違反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另,依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:「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,不得少於二小時。但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一年內再違反時,得延長時數。」
綜上,澎湖縣衛生局辦理戒菸教育時數規範為:未滿十八歲吸菸者,需接受戒菸教育三小時,一年內違反兩次者,需接受戒菸教育六小時,一年內違反三次(含)以上者,需接受青少年戒菸班教育。